紹興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
時間: 2020-04-21 來源: 浙江理工大學紹興生物醫藥研究院
紹市科〔2019〕37號 紹興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《紹興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各區、縣(市)、濱海新城科技局,各有關單位: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(以下簡稱“研發中心”)的建設和管理,推動實現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,根據國家、省相關指導意見,結合我市實際,對原《紹興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》進行了修訂,現將修訂后的《紹興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》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紹興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5月17日
紹興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(以下簡稱“研發中心”)的建設和管理,充分發揮其在企業自主創新、科技成果研發和轉化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中的核心作用,推動實現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,根據國家、省有關規定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法所稱研發中心,是指由本市科技型企業自主建設,也可由企業、高校、科研機構聯合組建,并經市、區(縣、市)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依條件審核,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科研開發實體或組織。 第三條 研發中心的宗旨和任務: (一)推動科技成果轉化,促進產業不斷轉型升級和高新技術產業化。 (二)開展科技攻關、協同創新,開展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產品研發,突破企業創新發展的技術瓶頸,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。 (三)開展自主知識產權創造、運用、管理和保護,做好對外技術交流、合作和服務。 (四)輻射帶動區域經濟和相關行業發展。 (五)培養引進高水平科研人員、工程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。 第四條 組織管理: (一)研發中心建設管理工作遵循“企業主體、政府引導、統籌規劃、合力推進、科學評價、動態管理”的原則。 (二)研發中心建設發展方向、目標任務由建設單位(企業)自主確定,并自籌解決研發中心建設運行必要的人、財、物等保障條件。 (三)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研發中心工作,負責研發中心建設政策指引,公布認定名單,核發證書。 (四)各區、縣(市)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研發中心的組織申報、評審推薦和日常管理服務。
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五條 申請研發中心認定的依托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: (一)在我市注冊一年以上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;企業誠信經營,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、重大質量事故、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嚴重失信等行為。 (二)企業通過自主研發、受讓、受贈、并購等方式,獲得對其主要產品(服務)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;企業擁有1項以上I類知識產權(包括發明專利、國防專利、植物新品種、國家級農作物品種、國家新藥、國家一級重要保護品種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用權),或3項以上Ⅱ類知識產權(包括實用新型專利、外觀設計專利、軟件著作權等);近三年內累計轉化科技成果6項以上。 (三)企業已建立研發中心組織架構,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和德能勤績突出的研發中心帶頭人。研發中心專職研發人員占企業在冊職工比例8%以上,人數不少于10人。 (四)研發中心科研活動各項規章制度健全,財務實行單獨或相對獨立建賬核算,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投入占企業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3%以上。 (五)能保證研發中心建設、發展過程中所需資金的落實,并具備科研開發、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驗、試驗條件及基礎設施??蒲袌龅叵鄬?,面積200平方米以上,科研資產總額200萬元以上(軟件類、農業類企業40萬元以上)。 第六條 認定程序: (一)企業對照本辦法自我評價,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向所在區、縣(市)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,提交以下申請資料: 1、研發中心認定申請書; 2、研發中心現有專職研發人員,辦公場地、設備資產,已擁有研發成果知識產權等證明材料、申報企業(須包含研發中心情況)上一年度的專項或年度財務審計報告; 3、聯合組建研發中心的須提供聯合組建協議書,明確主要依托單位,以及組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。 (二)各區、縣(市)科技管理部門對企業提交申請進行審查、評審。評審通過的,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備案。 (三)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各區、縣(市)科技管理部門報備的評審結果進行復核、公示,經復核、公示無異議的,正式發文認定,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“紹興市級企業研發中心證書”。 (四)研發中心原則上采用“依托單位字號+核心研發方向+市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”的形式命名。
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七條 研發中心建設單位應根據市、區(縣、市)科技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,制定研發中心運行發展規劃,健全研發中心組織架構,集聚專職研發隊伍,保障相關科研條件,確保研發中心各項科技創新活動開展并取得成效。 第八條 市、區(縣、市)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向研發中心提供科技政策、科研立項、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,并優先支持其承擔市級科計劃專項;研發中心向市、區(縣、市)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反饋運行狀況,研發成果、發展績效等信息,合力推進研發中心持續發展。 第九條 研發中心建設實行動態管理。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績效評估,對評估較差的研發中心,督促整改,無法整改的,予以除名摘牌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,可取消其資格。 第十條 研發中心在建設運行中如發生變更,應在變更發生6個月內提出申請。如僅變更地址等非實質性情況的,書面報告所在區、縣(市)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備案;如組織架構、研發方向、目標任務等發生重大調整的,需經區、縣(市)科技管理部門確認,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。必要時,需要重新申報認定。 第十一條 市、區(縣、市)科技管理部門在研發中心建設運行中,發現建設單位(企業)有下述情況的,取消研發中心資格,建設單位(企業)三年內不得再提請認定,并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。 (1)在申請認定、建設運行、檢查評估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; (2)中心運行期間,違反國家、省、市科技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規定,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,嚴重科研失信的; (3)中心無正當理由不反饋運行信息,不接受檢查評估、不參加績效評價、不進行變更事項申報,影響中心規范管理的。
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紹興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。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,《紹興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》(紹市科[2010]37號)同時停止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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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來源: 市科技局 |